邢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检查活动的
通 知
邢事登[2009]3号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和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市、县党政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已经进行法人登记和未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登记情况:各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情况,包括:所属事业单位个数;已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个数;未登记事业单位没有进行登记的原因。
(二)年检情况:各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情况,包括:应参加2008年度年检事业单位法人个数;已完成2008年度年检事业单位法人个数;未年检事业单位法人没有进行年检的原因。
(三)日常监督管理: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法人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包括:
1、单位领导是否重视法人登记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2、是否组织或参加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门学习培训;
3、事业单位法人办公住所和证书上登记的是否一致;
4、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标牌)和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加牌行为;
5、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6、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一致;
7、财务是否独立,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是否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9、已登记事业单位有无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或自行停止活动一年以上;
10、是否依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11、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12、被撤销、合并或转制的单位是否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3、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14、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采取部门自查和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步骤是:
(一)组织事业单位自查。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应首先组织所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学习《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然后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开展自查活动。
(二)主管部门自查。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自查情况,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登记情况进行逐项审查的基础上,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检查评分表》(见附件),并撰写本部门的自查情况报告。市直各主管部门于8月31日前将本部门的《自查报告》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检查评分表》经主管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政府中楼204房间)。
(三)审查和抽查。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自查报告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检查评分表》进行审查,并随机抽取被检查的对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按上述步骤,认真组织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检查活动,并于9月11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报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四)评议。根据检查和抽查的结果,结合几年来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情况,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各级主管部门给出合理的分值,写出评议报告,确定等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合格;60-79分的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活动结束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通过《邢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对本次专项检查活动情况进行公布。
四、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如实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检查评分表》,按时上报自查报告。
联系人:周选举 王兴国 联系电话:328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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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八月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