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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事业单位法入2004年度检验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422 号令)和 《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省政府令第 196号), 制定邢台市事业单位法人2904年年度检.验实施意见,
一、 年检日期
年检起止日期为 2005年l 月 l 日至3 月 31 日 。
二、 年检范围
所有经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须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接受所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2004年7月l日后批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不参加本年度法入检验, 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三、年检主要内容
1、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2、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情况;
3、事业单位接收捐赠、资助和使用情况。
4、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纪律情况。
四、年检提交材料
l、填写好的 《事业单们法人年度报告书》;
2、盖有单位公章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 收入决算表、 支出决算明细表、 固定资产情况表、事业基金增减变动情况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的捐赠、资助来源及使用情况;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事业单们印鉴印模备案书》;
6、 其他应提交的村料。
五、 年检程序
1、领表自查。事业单位到登记机关领取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 《报告书》), 按照 《条例》有关规定和《报告书》 要求的事项, 对年检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查。
2、填报材料,事业单们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按要求如实填写 《报告书》,经举办单位核实, 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将《报告书》和规定报送的材料一并报登记机关。
3、审核定论。登记机关收到事业单们报送的《报告书》和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登记机关根据情况, 对年检提交村料不全面、不清楚的,登记要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在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决定。 对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人证书》正、副本上加上标记;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视具体情况建议审计部门审计、纪检部门审查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4、公告。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结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网站的形式集中公告,构建事业单们法人诚信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
六、登记机关审查内容
1、事业单位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事业单们名称是否一致;
2、事业单位的实际住所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3、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是否按照规定在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办理变更登记;
4、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5、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情况;
6、事业单位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7、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
8、事业单位有无涂改、出租、出借《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9、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后,是否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
lO、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七、年检结论
事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l、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材料规范、齐全、有效;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
3、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无擅自更改单位名称(含帐户名称)、加挂标牌、 乱刻公章(含财务专用章、业务章)、超编或变相超编进人等行为;
4、能按核准的业务范围或职责任务开展服务活动,无违法、超范围活动的行为;
5、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能遵纪守法,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无违规违纪,无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连续两年评为合格的事业单们,具有参加编制系统组织的评选先进单位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评为基本合格。
l、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能说明原因并及时纠正的;
2、单位名称 (包括牌章名称)与核准的名称不相符、加挂牌子, 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影响,并能主动纠正错误的;
3、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但尚未给财政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和损失的;
4、当年年末事业单位法人的净资产与核准登记时的开办资金相比,下浮20%以上(含20%)并说明情况的;
5、未按规定接受和使用损赠、资助,经批评教育,愿意改正的。
当年评为基本合格的事业单位,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三)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定为年检不合格。
l、超过期限或经公告催促后,仍拒不参加年检的;
2、经济效益极差,无法落实经费来源,不能继续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
3、不能履行规定的社会公益职责,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5、事业单位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登记证书或公章的行为;
7、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凡年检不合格或没有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将宣布该单位 《证书》为无效 《证书》,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开展业务活动。机构编制部门停止受理其申请的机构编制审批事项和人员列编手续,并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罚款,直至撤销登记、 收缴证书和印章、责令解散。
八、要求
各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年检资料进行认真初审,保证事业单位提供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时限和《邢台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实施意见》确定的年检标准进行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公正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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