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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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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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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
台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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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检
察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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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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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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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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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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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
通
知
邢机编办[2005]
2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编办、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加快事业单位市场化社会化进程,维持事业领域正常秩序,规范事业单位行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中央编办等15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及河北省编办等17部门的转发意见(冀机编办[2000]111号),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在运营过程中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 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 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 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 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 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 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 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 申办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 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 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 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事宜;
(十三) 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据《邢台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实施意见》(邢事登[2004]6号)对事业单位法人予以年度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签贴带有有效期限的合格标志;对年审不合格或超过年度报告期限的,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予以扣留,不予签贴年检标志,法人证书失去效力。登记管理机关于每年4月向社会通报不合格事业单位法人名单。
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