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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事登[2005]3号
关于印发《邢台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邢台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实施意见》已经市编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全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均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邢台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编办发[2005]15号)和《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制定邢台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实施意见。
一、年检日期
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分别对各级事业单位法人履行义务情况实行每年一审制度,年度审验日期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范围
所有经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需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接受所属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参加本年度年检,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三、年检程序
1、领表自查。事业单位到登记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年检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查。
2、填报材料。事业单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告书》,经举办单位核实,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将《报告书》和规定报送的材料一并报登记机关。
3、审核定论。登记机关收到事业单位报送的《报告书》和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对年检提交材料不全面、不清楚的,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在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合格标记;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4、公告。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结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网站的形式集中公告,构建事业单位法人诚信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四、年检提交材料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报告书》。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2、盖有单位公章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事业基金增减变动情况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的捐赠、资助来源及使用情况;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事业单位印鉴印模备案书》;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登记机关审查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六、年检结论
事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1、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材料规范、齐全、有效;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
3、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无擅自更改单位名称、加挂标牌、乱刻公章、超编或变相超编进人等行为;
4、能较好的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5、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遵纪守法,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无违规违纪,无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基本合格。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能说明原因并及时纠正的;
2、有单位名称与核准的名称不符和加挂牌子的情形,但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影响,并能主动纠正错误的;
3、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但尚未给财政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和损失的;
4、当年年末事业单位法人的净资产与核准登记时的开办资金相比,下浮20%以上(含20%)并说明情况的;
5、未按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经批评教育积极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年检不合格。
1、超过期限或经公告催促后,仍拒不参加年检的;
2、经济效益极差,无法落实经费来源,不能继续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
3、不能履行规定的社会公益职责,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的;
4、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登记证书或公章的行为的;
7、登记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责任
凡年检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开展业务活动。登记机关依法给予其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罚款、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限期整改、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经注(撤)销,对与原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三年内不予受理。
各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年检资料进行认真初审,保证事业单位提供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时限和年检标准进行事业单位法人年检,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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