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邢机编办[2008]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编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发展与改革、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国税、地税、统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行为,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中央编办、公安部、财政部等十五个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和省编办、公安厅、财政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与管理的通知》(冀机编办[200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事业单位刻制公章、财务章等印章必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有关手续。承接印章业务的单位必须摘录证书编号、单位名称并留存证书复印件备查;事业单位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必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有关手续。承接车船牌照业务的单位必须摘录证书编号、单位名称并留存证书复印件备查。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职能分工依法查处。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事业单位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障事项)等社会保障事宜,以及接受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社会保障事项年度稽查和社会保障事项发生变化办理变更,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在接待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障事项时,应当查验其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再按有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1、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应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批文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填制开户申请表,并报人民银行核发开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2、事业单位更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批文或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提交变更申请,并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3、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事业单位,必须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申领贷款卡时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已申领贷款卡的事业单位每年3至6月份年审时亦需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1、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关证件、资料,依法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
2、事业单位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从事经营活动,申办有关执照
1、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各类报社、杂志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在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注明的主办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1、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开办企业、办理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验,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财政部门应当查验法人证书内容与单位提交材料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还应要求事业单位提交年度报告书。
2、统计部门在对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时,必须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没有法人证书或超过有效期的,统计部门不能将其列为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1、事业单位申办土地使用证、申请减免有关土地使用规费,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查验法人证书内容与单位提交材料有关内容一致后,才能为其办理有关证书;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减免有关土地使用规费。
2、事业单位申办《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有关地质勘查、测绘等资格证书,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根据证书核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为其核发有关证书。
3、事业单位申办房屋登记时,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1、事业单位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其他价格事宜,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年度报告书(另提交复印件)。物价部门应查验证书,并把法人证书核定的事项作为审批的依据之一。事业单位未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物价部门不予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年度检验。
2、事业单位申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财政部门要在查验其证书、《收费许可证》和有关收费依据后才能办理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有关手续。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1、事业单位到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事宜,应当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强制执行。
2、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检察院应当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提交证书的不予受理。
3、事业单位在聘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项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项。
4、事业单位办理公证事宜,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一份),公证机构应当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把证书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等事宜
事业单位接受毕业生、办理人事调动、聘用手续和工资基金管理、人才招聘广告审批等事宜时须先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正本挂在其办公场所)及其复印件,经办事人员检验证书合格后(复印件留存备查),并在有关表格、材料中注明该单位法人证书编号,再予受理。事业单位办理聘(任)用合同时必须是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被聘(任)者签署合同,未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的行政负责人签署合同必须由上级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文件方可办理;没有授权文件签署合同无效,其法律责任由主管部门承担。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事业单位申办海关事宜,必须向海关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海关在查验证书后,才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申办组织机构代码事宜
事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申请、年检、换证及变更等事项,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把证书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三)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组织系统内部检查,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与协作,互相配合,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以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五、为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要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和解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使用与管理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通知,对系统有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负责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事业单位,确保通知规范落实。各县(市、区)实施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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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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