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了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代表人的条件选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根据《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就依法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力、履行民事义务的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的事业单位法人内部成员。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内设科室领导一般不兼任事业单位领导,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不能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可由是事业单位法人内部成员的一名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担任。
    3、必须是由有权任命机关任命、选任或聘任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
    1、有权任命机关依据法定代表人的条件拟定并任命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
    2、事业单位在主要行政负责人任命文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按照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条件进行核准登记,确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按法律规定,事业单位法人享有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同时要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内全面负责事业单位法人内部的管理事务,对外代表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律只承认和保护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对外从事的合法职责行为。
    四、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对事业单位法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信用档案;对法定代表人离职实行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有建议权。
    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条件的,要进行更换,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中共邢台市委组织部 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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